裁判文书详情

王**、肖*等犯开设赌场罪张*甲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公诉刑诉(2015)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肖*、叶*、黄*、洪*、吴**、王*、李*甲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肖*、叶*、黄*、洪*、吴**、王*、李*甲、张*甲,辩护人陈**、丁**、汪**、饶**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起,彭**(已判刑)伙同全智豪、全**(均在逃)等人参股成立温州**限公司,开发域名为www.games998.net的网络棋牌游戏平台(后变更为www.51998.com,以下简称“998游戏平台”),通过平台设置的“通比牛牛”、“二人梭哈”、“温州麻将”、“多人小九”等14款赌博游戏,以自创的酒吧豆游戏币作为筹码,供玩家投注进行赌博。该平台还开发了可以控制输赢概率的机器人虚拟玩家,投放到14款赌博游戏中与玩家对赌获利。公司先后雇用王**、吴**、陈*、朱**、徐**、张**(均已判刑)及被告人王**、肖*、叶*、黄*、洪*等人作为技术人员或客服人员,对998游戏平台进行开发、管理、维护等。王**负责平台数据查询和监测,肖*负责游戏程序开发,叶*、黄*负责平台美工设计,洪*负责平台客服人员的管理工作。此外,998游戏平台专门开辟了周**(在逃)负责的银商群,先后雇用被告人吴**、王*、李*甲为客服人员,通过平台控制的几百个银行账户从事酒吧豆收售交易担保,方便游戏玩家实现游戏币与人民币的自由兑换。998游戏平台共非法获利人民币5.8亿余元。其中王**获利人民币7.7万余元,肖*获利人民币27万余元,叶*获利人民币8万余元,黄*获利人民币7.9万余元,洪*获利人民币3.7万余元,吴**获利人民币3.7万余元,王*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李*甲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2013年10月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注册昵称为“金茂国际”、“黄金帝国”、“赏金猎人”的QQ号码,加入周**控制的银商群,先后在金华市朱村小区10幢15号301室、金华君度精品酒店509房间从事998游戏平台酒吧豆收售生意,组织、招揽多名玩家参与游戏并进行赌博,为玩家提供虚拟游戏币与人民币的自由兑换,从中赚取差价获利。张**投入资金人民币30万余元,获利人民币10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肖*、王**、洪*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各自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肖*、叶*、黄*、吴**、洪*、张**分别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6.9万元、6.6万元、3.7万元、3.7万元、32万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肖*、叶*、黄*、洪*、吴**、王*、李**、张*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乙、张*乙、霍*、李**、张*丙、陶*的证言,物证三星及苹果手机各一部,银行卡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暂扣款票据、就职合同、(2015)丽松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电子物证检查笔录,银行交易明细刻录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此外,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肖*、叶*、黄*、洪*、吴**、王*、李**、张**的身份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王**的前科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肖*、叶*、黄*、洪*、吴**、王*、李*甲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为其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客服管理等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甲以营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组织、招揽他人赌博,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公诉人或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肖*、叶*、黄*、洪*、吴**、王*、李*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肖*、洪*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黄*、吴**、王*、李*甲、张*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肖*、叶*、黄*、吴**、洪*、张*甲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肖*、叶*、黄*、洪*、吴**、王*、李*甲、张*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和辩解,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肖*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6月12日止)。

三、被告人叶*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黄*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吴*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李*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被告人张*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扣押被告人张**的涉案财物三星手机、苹果手机、联想电脑,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各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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