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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4)台路刑初字第1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仙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6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5年1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三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林**报请减刑三个月的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奖分75.20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但因其未退出非法所得,故对其减刑幅度予以酌情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林**准予减刑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16年1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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