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台临刑初字第7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8700元(已履行)。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5年1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二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陈**请减刑二个月的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奖分137.00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准予减刑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