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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王*等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台州**民法院审理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王*、丁**、阮**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台路刑初字第820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王*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丁**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阮**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王**、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王*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王**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王**回上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5)台路刑初字第8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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