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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敬地、郑**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民法院审理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金敬地、郑**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台临刑初字第741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金敬地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郑*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判令被告人金敬地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撤回上诉。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5)台临刑初字第7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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