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游**、孙**诉被告范**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游**、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游**、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游**、孙**承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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