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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与林**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共5050元由原告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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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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