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门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黄**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8日向原告送达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指定原告在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没有缴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告在指定的时间内没有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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