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叙永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雷**申请恢复执行袁**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欠款6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垫缴的案件受理费1600元,同时被执行人袁**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袁**在中国工**限公司叙永支行账户内有存款,被执行人袁**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雷**的合法权益,应对被执行人袁**的上述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袁**在中国**股份有限工商叙永支行账户的存款78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自送达之日起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