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雷**与袁**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叙永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雷**申请恢复执行袁**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欠款6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垫缴的案件受理费1600元,同时被执行人袁**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袁**在中国工**限公司叙永支行账户内有存款,被执行人袁**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雷**的合法权益,应对被执行人袁**的上述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袁**在中国**股份有限工商叙永支行账户的存款78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自送达之日起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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