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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诉朱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4)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2月间,利用其QQ号码为2599(网名:缘)在其建立的QQ群131582175(男人第壹庄一群)和326334452(男人第**)网络上发布具有淫秽信息的图片及视频,供他人观看或下载。经鉴定:其中淫秽视频40部、淫秽图片398张。

案发后,被告人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兴化市公安局垛田派出所案发经过说明;兴化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笔录、互联网屏幕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传播淫秽的视频和图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朱*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亦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朱*从轻处罚,鉴于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且其所在于社区愿意承担帮教责任,故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暂缓刑罚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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