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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以泸纳检公诉刑诉(2015)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6日,李某某在互联网用QQ号2653382903(昵称“卖身求财”),创建“打平伙”的群组(群号331994337)。此群组由李某某创立,群管理员有“不一样的风”(QQ号154674014)等9人,拥有489个成员。公安机关在该群组内截获大量图片和视频,经鉴定有淫秽图片64张、淫秽视频73个,下载次数共计9318次。经查实,被告人张某某上传淫秽视频42个。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同时辩称自己不是以金钱为目的,是为了好耍,当时没意识到是犯罪,自己系初犯,希望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6日,李某某用网名“卖身求财”在互联网建立一个群名“打平伙”的QQ聊天群。被告人张某某用网名“山居客”申请加入“打平伙”QQ聊天群后,用自己手机在该聊天群中上传淫秽视频。截止案发,被告人张某某在“打平伙”聊天群中上传淫秽视频共计41个。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了李某某、被告人张某某的涉案手机各1部。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归案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远程勘验笔录的情况说明、泸*(网*)勘(2015)002号、004号远程勘验工作笔录、泸*(网*)检字(2015)017号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指认手机内容照片、移交清单、泸市公治(2008)12号泸州市公安局关于淫秽物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通知、证人李某某、徐某某、曹某某、朱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鉴定委托书、鉴定物品清单、鉴定结论告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移动通讯终端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未以牟利为目的,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事实,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侦查机关扣押的涉案手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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