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某某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以渝足检刑诉(2015)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案,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8日、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用其QQ号74130通过互联网建立了群号为28738、群名为“成人娱乐”的QQ群。王某某既是群主又是管理员,负责审核申请者的加入。被告人王某某对群内人员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不仅没有制止,放任群内的其他成员在该群内大量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而且自己也上传了一定数量的淫秽图片。该群成员经常保持在100余名,至2015年5月14日被查获时,群内成员142名。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民警从王某某处扣押了内存有淫秽信息的OPPO牌手机一部、电脑主机一台。同时在该手机和电脑中查获涉嫌淫秽名称为《1b8033d9aca97fa9.jpg》等图片八十二张。经鉴定,名称为《1b8033d9aca97fa9.jpg》等七十九张图片为淫秽物品。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7月21日被执行逮捕。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邓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QQ群成员名单,上传视频截图,上传文件截图,QQ群聊天记录截图,淫秽信息截图,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互联网建立并管理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1日至2015年11月11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电脑主机均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