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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巧家县人民检察院以巧检公诉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一五年三月十七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4日至2014年8月24日,被告人罗某某使用其手机在其号码为xxxxxxxxxxx的QQ空间里上传了淫秽图片446张、淫秽文字信息3段,被点击数达40000余次。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说明、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互联网取证工作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被告人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罗某某传播淫秽图片及文字,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处罚。鉴于被告人罗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罗某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辖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罗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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