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某某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检未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5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创建群号为365692459的“甘肃白银妻友交换”QQ群,同年6月发展被告人张某某成为该群管理员。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该QQ群群主,被告人张某某作为管理员,吸纳其他成员加入该群并在群内发布淫秽色情图片、视频等,至案发时,该群成员达229人,群共享文件内存有大量淫秽图片及视频。

2015年6月25日、6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分别向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投案。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对上述事实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关于李某某、张某某自首情况的说明、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白检未附不诉【2015】1号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等书证,证人胡某某的证言,白银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聊天记录截图及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张某某利用互联网建立的QQ群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成员达229人,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张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提出对被告人李**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建立“甘肃白银妻友交换”QQ群,利用该群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该QQ群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仍参与管理并上传、发布淫秽图片、视频,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李**、张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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