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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肃检公诉刑诉(2015)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9日至2015年7月7日间,被告人李某某在互联网上使用QQ号12074303770(网名:风残阳、男-玉门-魔天)、1604010325(网名:男-酒泉-魔*)组建QQ群u0026ldquo;人生如梦u0026rdquo;(群号:303483742),被告人李某某自已使用手机在该群上传淫秽文件86个,共被下载4344次,群内人员在群空间内传播淫秽文件162个,点击下载达11200次。经鉴定,其中148部彩色视频为淫秽视频,3部视频涉及未成人淫秽表演,7部音频文件为淫秽音频。支持公诉的依据有被告人的供述,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意见,网络远程勘验工作记录,互联网屏幕截图,空间文件列表,常住人口信息等,控方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现依法公诉本院,请求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提出本人系犯罪中止,且部分淫秽视频是重复的,是初犯的辩解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9日至2015年7月7日间,被告人李某某在互联网上使用QQ号12074303770(网名:风残阳、男-玉门-魔天)、1604010325(网名:男-酒泉-魔*)组建QQ群u0026ldquo;人生如梦u0026rdquo;(群号:303483742),被告人李某某自已使用手机在该群上传淫秽文件86个,共被下载4344次,群内人员在群空间内传播淫秽文件162个,点击下载达11200次。经鉴定,其中148部彩色视频为淫秽视频,3部视频涉及未成人淫秽表演,7部音频文件为淫秽音频。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网络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实QQ群u0026ldquo;人生如梦u0026rdquo;(群号:303483742)的群主为:QQ号12074303770(网名:风残阳、男-玉门-魔天),该群中传播淫秽信息电子数据;

2、互联网屏幕截图、空间文件列表及刻录的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传播淫秽视频的事实和数量;

3、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意见,证实查获的162部音视频文件,其中148部彩色视频为淫秽视频,3部视频涉及未成年人淫秽表演,7部音频文件为淫秽音频;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建立QQ群,并在QQ群中发布淫秽视频文件的事实经过;

5、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个人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组建QQ群,并在QQ群内传播淫秽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控方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已罪行,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提出系犯罪中止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解散QQ群,是因为自已后来很少进入QQ群,才解散的,并非知道是犯罪,而主动中止犯罪,故该辩解意见不成立;提出部分淫秽视频是重复的,是初犯的辩解意见,虽与事实相符,但不影响量刑。为打击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确保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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