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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播淫秽物品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西宁**民法院审理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传播淫秽物品罪一案,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北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4年6月以来,被告人王*以“爱是你我77777”为昵称,利用互联网建立群成员为482人的“金童玉女”QQ群,在群组里传播淫秽色情图片和视频。

经公安机关网监部门鉴定,“金童玉女”QQ群中,传播含有淫秽色情图片有274个、含有淫秽色情视频内容的视频文件有3个。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电子证据、被告人王*的供述等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王*利用互联网建立并管理QQ群组,进行传播淫秽色情图片274个和视频文件3个,被告人王*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不服,以其犯罪行为未给社会造成重大危害,且一直认罪态度好,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上诉人王*的辩护人亦发表了相同的辩护意见。

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发表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6月以来上诉人王*利用互联网建立群成员为482人的“金童玉女”QQ群,以“爱是你我77777”为昵称,在群组里传播淫秽色情图片和视频。经鉴定,该QQ群中,传播含有淫秽色情的图片274个、含有淫秽色情视频内容的视频文件3个的事实清楚。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二审庭审质证、认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仍予确认。

关于上诉人王*及其辩护人提出其犯罪行为未给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王*利用互联网建立群成员为480余人的QQ群,在群组里传播大量淫秽色情图片和视频,对社会具有危害性。故此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原判鉴于上诉人王*能当庭认罪,已经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王*及其辩护人提出一直认罪态度好,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再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色情图片、视频,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予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的上诉理由、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予以驳回。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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