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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阜康市人民检察院以阜检公刑诉(2014)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4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阜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被告人许某某使用个人手机通过1660716454的QQ号,在名为“阜康1069(gay)”QQ群(群号140177556)上传淫秽视频文件29个,在名为“新疆阜康同志群”(群号342082300)上传淫秽视频文件16个,在名为“新疆阜康群”(群号145322310)上传淫秽视频文件4个,在以上三个QQ群上传淫秽视频文件共计49个,其中7个为重复上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明知是淫秽视频仍使用手机通过QQ号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许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以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7月,被告人许某某使用个人手机(OPPOX909T)通过1660716454的QQ号,在名为“阜康1069(gay)”QQ群(群号140177556、注册人数151人)上传淫秽视频文件29个,在名为“新疆阜康同志群”(群号342082300、注册人数319人)上传淫秽视频文件16个,在名为“新疆阜康群”(群号145322310、注册人数324人)上传淫秽视频文件4个,在以上三个QQ群上传淫秽视频文件共计49个,其中7个为重复上传。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手机一部(OPPOX909T)、扣押物品决定书一份、扣押清单一份、提取笔录一份,证实从被告人处提取上传淫秽视频所用的手机的情况。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各1份,证实2014年7月23日,阜康市公安局对许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案立案侦查。

(3)被告人的供述,证实2014年6月、7月被告人许某某使用1660716454的QQ号,在“新疆阜康同志群”“新疆阜康群”“阜康1069(gay)”三个QQ群传播淫秽视频的经过。

(4)阜公治鉴字(2014)001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1份,证实被告人许某某使用1660716454的QQ号,在“新疆阜康同志群”“新疆阜康群”“阜康1069(gay)”三个QQ群传播的视频属淫秽视频。

(5)四号光碟1张、附光碟制作说明1份,证实被告人许某某在“新疆阜康同志群”“新疆阜康群”“阜康1069(gay)”三个QQ群传上传的42部视频的名称、视频内容。

(6)QQ聊天记录电脑截图8张,证实名为“新疆阜康群”(145322310)QQ群有成员324人,名为“阜康1069(gay)”(140177556)QQ群有成员151人,名为“新疆阜康同志群”(342082300)QQ群成员有319人。

(7)抓获经过1份,证实阜康市公安局侦查员于2014年7月23日11时在阜康市阜兴花园小区10幢3单元502室将被告人许某某抓获,被告人无自首情节。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1份,证实被告人许某某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知是淫秽视频仍使用手机通过QQ号在互联网上向他人进行传播,并且传播人数达到300人次以上,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许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视、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许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并经本院第二十七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许某某犯罪使用的OPPOX909T型移动电话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昌吉回**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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