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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韩*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湟中县人民检察院以湟检公诉刑诉(2015)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湟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份,被告人韩某网上建立名为“夜袭寡妇村1”的QQ群,并让田某某、马*(均已判刑)等人担任管理员,通过拉拢介绍、自愿加入等方式发展群成员395人。被告人韩某以群主身份对该群进行管理期间,参与、纵容群成员在该群内上传淫秽图片、视频等,使该群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经西宁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夜袭寡妇村1”等QQ群内提取的内容均含有大量淫秽信息,属于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在庭审过程中供认不讳,且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同案犯田某某、马*的供述、辨认笔录,送审鉴定淫秽物品登记清单,《西宁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意见书》,湟*(网*)勘(2015)01号、02号远程勘验笔录、照片、临时羁押犯罪嫌疑人证明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以群主、管理员身份管理该群期间,该群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群成员达到395人,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韩*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韩*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韩**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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