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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汪某某传播淫秽物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环检公诉刑诉(2014)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宗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被告人汪某某将其通过网络、其他QQ群搜集、下载以及传送等途径获取的100多个视频、图片、小说,分批上传至其创建的“某某探讨裙”、“某某朋友”两个QQ群的共享文件中,并开放下载权限,所有加入该群的成员均可下载观看。其中“某某探讨裙”QQ群被查获时共有成员480名,被告人汪某某向该QQ群上传淫秽色情视频106部、图片36张;“某某朋友”QQ群被查获时共有成员211名,被告人汪某某向该QQ群上传淫秽色情视频40部、淫秽小说3部。经庆阳市公安局鉴定,结论为被告人汪某某上传的以上视屏、图片和小说均属于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QQ群中传播的淫秽物品相关截图,远程勘验笔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DVD光碟,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QQ群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视屏、图片、小说等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汪某某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某在侦查、起诉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又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汪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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