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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冯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5)第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冯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蔡*伙同冯某某在名为“今生相见的记号”QQ群共享中上传淫秽色情视频6部、淫秽图片1张,现有成员217人,且蔡*、冯某某分别系该QQ群的创建者、管理者,该群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传播淫秽图片、视频。

上述事实,由受、立案决定书、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武威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被告人供述、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审理质证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冯某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图片,参与成员200人以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蔡**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冯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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