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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凉区检刑诉字(2014)第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网上创建“武威V交友群”后更名为“武威成人交友群”并一直担任群主。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电脑用QQ网名“军魂”在“武威成人交友群”上传淫秽色情视频1部。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人员截取该群2014年7月8日至8月4日的上传记录群共享文件,发现该群内有淫秽图片394张,淫秽视频37部,群成员共计495人。经武威市公安局鉴定,从武威成人交友群中截取的图片及视频为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由电子证物远程勘查笔录、成人交友群聊天记录截屏、辨认笔录、鉴定书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并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群组成员人数众多,任由群组成员传播淫秽图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对被告人陈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故被告人陈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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