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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传播淫秽物品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以阎检公诉刑诉(2015)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初,被告人王某某被微信好友丁**拉入一个叫“片子”的微信群。自加入该群至案发止,被告人王某某使用微信名为A艾**在该群大量转发图片和视频,其中50条视频被鉴定为淫秽视频。

据此,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移动通讯终端手机微信传播淫秽视频50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囯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1、物证:手机1部;2、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淫秽视频截图等;3、证人证言:丁某某、王**、王**、丁**、张某某、张**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光盘6张。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移动通讯终端手机微信在名为片子的微信群内(成员100余人)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4日至2016年1月23日止)。

二、犯罪工具三星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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