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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蒲*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4)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4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呙建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日,被告人蒲*用QQ号建立了一个名为“江油约炮”的QQ群,并用自己另一个QQ号加入该群担任管理员,至案发时,该群共计加入群成员461名,各群成员在群内交流色情图片及信息,并在共享文件夹中上传淫秽图片353张、淫秽视频42部、淫秽小说1部,上述淫秽物品共计被下载9000余次。

公诉机关称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蒲*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蒲*予以惩处。

被告人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亦未作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蒲*于2013年8月2日用自己的QQ号(昵称合约情人)创建了一个名为“江油约炮”的QQ群,并用自己另一个QQ号(昵**)加入该群担任管理员。至案发时,该QQ群共计加入群成员461名,群成员在群内交流色情信息,并在共享文件夹中上传视频文件42部、图片353张、小说1部予以分享,被下载共计9000余次。经鉴定,送检的42个视频文件、353张图片、1部小说为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明案件来源、被告人到案经过等;2、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勘验光盘一张、提取电子数据光盘一张,证明“江油约炮”群内日常活动及淫秽物品情况,对涉案物品手机一部进行了手机数据检查,在被告人家中进行了现场勘验检查;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扣押、发还被告人蒲*笔记本电脑、手机、电源线等情况,扣押、发还王某某电脑硬盘等情况;4、江油市公安局关于调整管制刀具、淫秽物品和赌博机具审查鉴定办公室的通知、江油市公安局江公鉴字(2014)01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被检查42个视频文件、353张图片、1部小说为淫秽物品;5、证人罗某某、苗*、毛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向“江油约炮”群上传涉黄视频文件、图片及群内一般聊涉黄话题等事实;6、被告人蒲*的供述及审讯光盘一张;7、常住人口信息、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明被告人蒲*的基本情况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蒲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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