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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杨*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以渝足检刑诉(2015)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杨**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等二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徐*使用手机在互联网上以其QQ号360299948建立了群号为466310108、群名为“骚的厉害”的QQ群,并在其QQ号所在的“大足成年游戏群”内以分享淫秽信息为名邀请他人加入。作为群主,徐*不仅邀请了多人加入该群,而且上传了一定数量的淫秽图片和视频。被告人杨*用手机于2015年7月15日以其QQ号799974991加入“骚的厉害”QQ群后,主动要求群主徐*设置其为管理员,并承诺积极上传淫秽视频。在徐*设置其为该群管理员后,杨*不但上传了《近亲家族互奸.flv》等2部视频,而且要求其它群组成员上传淫秽信息。截至2015年7月20日被查获时,该群成员127人。

另查明,公安机关分别于2015年7月20日、7月30日从二被告人身上查获内存淫秽信息的红米NOTE2手机一部和金立手机一部。后公安机关在红米NOTE2手机中查获名称为《-1a20ab35b982869c.gif》等29张淫秽图片和《朋友出差.MP4》等20部淫秽视频,在金立手机中查获《近亲家族互奸.flv》等2部视频。二被告人归案后对传播淫秽物品的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杨*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人举示,并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徐*确认QQ群骚的厉害的名单、杨*确认QQ群骚的厉害的名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指认QQ截图、指认手机照片、收缴淫秽物品登记表、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封存电子证据清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原始证据使用记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被告人徐*、杨*的供述、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利用互联网建立并管理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告人杨*利用互联网管理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杨*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关于被告人徐*提出有检举QQ号码为20157816的群主QQ网名为“SM喜欢吗”立功情节的辩解意见,因公安机关未查实,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2日止。)

二、被告人杨**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13日止。)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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