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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某某、顾某某、赵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5)第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某某、顾某某、赵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尤某某、顾某某、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人尤某某通过网络创建QQ号为390330882、名称为“武威约床群”的聊天群,设定其为群主,邀请被告人赵某某、顾某某加入该群,分配二人为该群管理员。2014年10月下旬至11月14日期间,尤某某、赵某某、顾某某等群成员在群消息共享文件中累计传播淫秽图片320张,淫秽视频23部。该QQ群成员保持在46人以上。

上述事实由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聊天信息截图、视频资料、武威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审理质证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顾某某、赵某某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声讯台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罪名成立。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尤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顾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赵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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