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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字(2014)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8日至8月19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QQ号1658614386,网名为“月上舷”,通过手机在“武威成人交友群”、群组成员500人,发布淫秽图片73张。在“甘肃黄**”担任群管理员,成员291人,并发布淫秽图片77张,以上两个QQ群共发布150张淫秽图片。

上述事实,立案决定书及受理案件登记表、电子物证远程勘查笔录、网上群聊天窗口和色情图片截屏、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经审理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传播大量淫秽图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能自愿认罪,可对被告人王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2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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