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叶*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4)第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8日至9月5日期间,被告人叶*利用其家中电脑及手机,在“武威成人交友”QQ群发布淫秽图片6张,上传淫秽视频3部,该群成员496人;“嫖娼交流会”QQ群发布淫秽图片17张,该群成员338人;“嫖教”QQ群发布淫秽图片19张,该群成员158人,“都望之约”群发布11张淫秽图片,群成员94人;“欲望情殇”QQ群发布淫秽图片11张淫,该群成员352人,武威一俱乐部QQ群发布淫秽图片1张。其中叶*用QQ号1774,网名“夜销魂”,在武威成人交友群、嫖娼交流会群、嫖教群、都望之约群、欲望情殇群等担任群管理员。

上述事实由物证手机、电脑、手机、电脑群图片截图,被告人供述、户籍信息、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辨认笔录、电子物证勘察笔录和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经审理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叶*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之理由成立,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叶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15年3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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