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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甲二人传播淫秽物品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2015年7月20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15)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甲、陈某某乙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甲、陈某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甲以“灰太狼、霸气”为昵称、被告人陈某某乙以“天马行空”为昵称,利用互联网建立群成员为71人的“西宁美女大胆”QQ群,被告人陈某某甲为群主、被告人陈某某乙为该群管理员,在群组里传播淫秽色情图片和影片。

经公安机关网监部门鉴定,以被告人陈某某甲为群主、被告人陈某某乙为该群管理员的“西宁美女大胆”QQ群中,传播含有淫秽色情图片有117个、含有淫秽色情视频内容的视频文件有8个。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甲、陈某某乙均不持异议,并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电子证据等证据经当庭质证在案佐证,与被告人陈某某甲、陈某某乙的当庭供述相互印证、吻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甲、陈某某乙利用互联网建立并管理QQ群组,进行传播淫秽色情图片117个和视频文件8个,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甲、陈某某乙所处地位、所起作用基本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甲、陈某某乙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甲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17日止)

被告人陈某某乙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6年1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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