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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组织淫秽表演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4)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刘*、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至4月中旬,被告人张*通过网络申请建立了名为“OX帝国”的QQ群,招揽QQ用户加入该群,用户成为群成员后可以在视频区内观看他人淫秽表演并可自行进行淫秽表演。同时,被告人张*还通过制定群制度、招募管理员、收取赞助费等方式对该群进行管理。2014年3月30日至4月8日,经公安机关远程勘验,被告人张*建立的“OX帝国”QQ群共组织4场淫秽表演,表演者达到100多人次,观众超过50人。

2014年4月23日,被告人张*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李*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视频截图、赞助人员名单及记录、统计表、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及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通过互联网组织淫秽表演,其行为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张*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的犯罪情节,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故本院对被告人张*的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张*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打击网络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4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笔记本电脑一部、台式电脑主机一部、移动电话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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