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泾**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泾**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经交纳采暖费为由,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泾**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泾**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元,由原告泾**限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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