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青铜峡市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以双方协商已解决争议为由,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负担,退回原告赵**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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