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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青铜峡市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青铜峡市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以双方协商已解决争议为由,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负担,退回原告赵**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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