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泾**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泾**限责任公司以被告李**私下已将供暖费缴清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泾**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元,由原告泾**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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