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暖公司诉被告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决定由审判员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向被告马**送达开庭传票,因被告马**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本院经查证后亦无法确定被告马**的送达地址,无法将开庭传票送达被告马**。本院将此情况告知原告后,原告至今未能提供被告马**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暖公司的起诉。
原告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卫**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