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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巴**务局与刘**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镇巴县国家税务局与申请人刘**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2013年10月15日镇巴**务局与刘**签订了门面房租赁合同一份,镇巴**务局将该局所有的位于泾洋镇南关社区新街门面房一间租给刘**使用,租期一年(即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租期届满镇巴**务局要求终止合同收回该间门面房,刘**不同意腾退,要求继续租用。2014年11月20日在镇巴县**解委员会的主持下,镇巴**务局与刘**自愿达成续租协议,租期延长至2015年3月10日止,延期租金为11666元,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缴清租金。续租协议到期后,刘**需结清所有水电费,无条件腾退该间门面房,且不得破坏及改变房屋设施(含门窗及水电线路等)。为确保协议的履行,申请人双方向本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双方在镇巴县**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申请人镇巴县国家税务局、刘**于2014年11月20日达成的协议有效。具体内容是:

租期到后,刘**无条件腾退房屋,如刘**不腾退房屋,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刘**全部负责。

在续租期间刘**应按照公安、城建、三创办、爱卫办等有关部门的规定,自觉搞好市容卫生及各种安全和社会治安管理,如有违规责任自负。

若遇县城规划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房屋无法使用的,镇巴县国家税务局退还刘**剩余租金,但不承担由此带来的其他责任及损失,且租期不予往后延迟。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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