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三门**有限公司与上海蓝**有限公司、张**、张**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三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公司)与被告上海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张**、张**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6月5日作出了(2013)湖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上海**公司、张**、张**不服,提出上诉。三门**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了(2013)三民三终字第206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中,原告鑫**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张**的起诉,本院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鑫**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三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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