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汉奥**限公司与湖北融**任公司合作协议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湖北融**任公司贷款担保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民法院(2013)鄂襄**终字第00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鄂民申字第01239号民事裁定,驳回武汉奥**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武汉奥**限公司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10月9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鄂检民(行)监(2014)42000000211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湖北省**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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