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等诉陶又成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新建、邓**、李**与熊**、林**、陶又成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22日组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林**、陶又成协商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林**、陶又成已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另查明,被执行人熊**下落不明,也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浏未民初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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