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益阳高新技术产**山江食品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已交纳),由原告益阳**管理委员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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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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