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来诉被告赵**、刘**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来于2015年8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256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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