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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程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扬**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珠海市**程有限公司(下称力**司)因与被申请人珠海市扬**程有限公司(下称杨*公司)工程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4)珠中法民二终字第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力**司申请再审称:扬**司起诉所提供的《工程合作协议书》,与力**司所持的《工程合作协议书》的内容有许多不同。对扬**司所提供的《工程合作协议书》,经力**司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是倒签的协议。该协议是力**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李**与扬**司为损害力**司的利益,恶意串通签订的协议。力**司并于拖欠扬**司190多万元工程款。扬**司从2008年至2010年提供给工商局的年检报告,其自己所记载的每年全部应收款总额才为100万元左右,一、二审判决力**司支付1928064.46元工程款,没有依据,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扬**司提交书面意见认为:一、二审判决正确,应驳回力**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双方当事人各自提交的《工程合作协议书》所载明的内容,虽然有些条款记载的内容不尽相同。但就二份协议书的相同内容看,可以确认扬**司挂靠力**司的名义承接并施工相关工程,力**司对扬**司挂靠其名义承接施工的工程所收的工程款,扣除相关的管理费及税金后应划归扬**司所有,系双方的一致意思表示。扬**司为证明其关于力**司结欠其工程款的诉讼主张,提供了相关工程订单、往来款项明细表及对账单,并提供了力**司2010年自身的审计报告,力**司的自身审计报告载明至2011年2月25日应付扬**司款项1928064.46元。一、二审法院采信该款额,判决力**司支付扬**司结欠的工程款1928064.46元,并无不当。力**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力**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珠海市**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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