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艾**与永州市**有限公司、于**、肖**、于*、于清合作协议纠纷,即永**委员会做出的(2015)永仲决字第2号裁决书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永州市**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永州**潇湘大道与西区路交叉口西北角、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永(冷)国用(2014)第014642号土地中价值9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因债权人众多,现正在协调处理众多债权。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永**委员会做出的(2015)永仲决字第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协调未果,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