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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飞**限公司、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飞**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音公司)、谭**委托加工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8月25日,原告与被**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公司加工“车伴侣”车载3G智能影音导航娱乐系统产品。被**公司于2012年9月15日确认拖欠货款201117元没付给原告,并承诺于同年12月30日前付清。但至今被**公司仍未付款。被**公司是被告谭**一人独资开办。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公司支付货款201117元给原告;2.被**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被**公司支付违约金40223.4元(201117元20%);4.被告谭**对被**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两被告无答辩,也无证据提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5日,原告(甲方)与被**公司(乙方)缔结《委托加工合作协议》,双方商定:乙方委托甲方生产“车伴侣”车载3G智能影音导航娱乐系统产品以及其它配套产品;合同有效期1年,即自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8月1日止;乙方向甲方订货时,须填写详细订货单,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指定人员)签字并盖公章后传与甲方,甲方收到订单后根据实际情况签字盖章回传及告知发货时间;乙方所订的货物,到达乙方后须3天内验货,并在送货回执上签字盖章后回传甲方,乙方如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时需三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产品视同验收合格;经双方协议,乙方年销售产品量为24000台,平均每月2000台;乙方完成甲方规定每月销售任务后,以一个季度结算一次返利,完成月销售量2000台以上每台返伍拾元人民币,返点金额甲方以等值产品作为返利;甲乙双方不得违反本合同及附件的相应条款,如有一方违约,另一方可提出终止合同,十个工作日内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可向法院提出诉讼,等。乙方签约代表为被告谭**。缔约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2012年9月15日,经原告与被告飞音公司结算,两被告共同签章确认拖欠货款201117元未付给原告,并承诺在同年12月30日前清偿完毕。但逾期无兑现承诺,从而引发本案诉讼。

另查明,广州市**越秀分局保存的档案证实,被告飞**司注册资本50万元,实收资本5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被告谭**;广州**事务所出具鑫林验字(2011)第XL07-17号《验资报告》确认被告谭**认缴注册资本50万元,实际出资5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100%。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两被告不到庭应诉,本院推定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2.根据上述已查明事实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委托加工关系。原告已履行合同交货义务。被告飞**司确认拖欠货款201117元后未按约全面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关于收回货款201117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3.根据上述已查明事实证实,被告飞**司系一家由被告谭**投资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依法投资人应当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关于被告谭**对被告飞**司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成立。4.《委托加工合作协议》并未约定违约金计算根据。而且原告未举证证明在主张利息损失后其仍然存在其他经济损失。故本院对原告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飞**限公司给付货款201117元给原告深圳**有限公司。

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飞**限公司给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货款201117元为本金,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给付日止的利息损失参照中**银行规定同期同类1年期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加收50%标准计算)给原告深圳**有限公司。

三、被告谭**对被告广州飞**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深圳**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4922元,由原告深**有限公司负担837元;被告广州飞**限公司负担4085元,被告谭*飞负连带责任。本案公告费1000元,均由被告广州飞**限公司负担,被告谭*飞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在上诉状中明确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次日起7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向广州**民法院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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