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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易**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旅(广东)国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易**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涂一轩、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2月8日,原被告签订《e卡及天下卡互为受理合作协议》,约定原被告在彼此网站开展相关产品项目推广活动,每月双方对账结算。原被告于2014年11月11日对账后,被告确认拖欠业务费1023446.74元未付。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1.业务费1023446.74元;2.违约金(从2014年11月19日起至付费之日止按照未付费2.1‰天数的标准计算)给原告。

被告无答辩,也无证据提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缔结《e卡及天下卡互为受理合作协议》,双方确认甲方是专注于提供不同行业特惠商户合作、跨行业产品销售及服务代理的电子商务公司,乙方则是专注于提供旅游业务为核心的旅行社,故双方商定:甲方提供的e卡基于银联技术,使用的卡号段有2084、2000,以便日后双方加以识别管理和区分;甲方为乙方持卡人提供的服务包括客服中心电话支持、线上网站www.ecodecity.com、线下POS商户圈等各类支付及支持管道;乙方提供的天下卡是基于银联技术,使用的卡号段有2014,以便日后双方加以识别管理和区分;乙方为甲方持卡人提供的服务包括客服中心电话支持、线上网站www.citsgd.com.cn、线下门店等各类支付及支持管道;其中乙方省内各市子公司门店暂不参与甲e卡,如需开放受理,日后另行协商,期间甲方可自行选择其它合作伙伴解决各市区域受理问题;双方由于共同统一使用第三方银联的积分卡平台,双方同意以银联系统平台提供的数据为准,作为双方结算的主要依据;特殊情况情形的处理①持卡人在甲方预订产品后,在乙方平台进行支持,甲方应在持卡人成功支付后,及时以传真的方式告知乙方该项支付项目对应的产品信息,乙方收到传真后盖章确认并回传甲方,乙方盖章确认的传真件作为双方对账的重要依据;②持卡人在乙方预订产品后,在甲方平台进行支持,乙方应在持卡人成功支付后,及时以传真的方式告知甲方该项支付项目对应的产品信息,甲方收到传真后盖章确认并回传乙方,甲方盖章确认的传真件作为双方对账的重要依据;甲乙双方同意,各自发行的卡号在对方消费时,提供交易产品方给予发卡方返佣,佣金是按实际消费金额2%计算佣金;每月15日前完成对账,并由双方对账结果后,双方同意按结算金额分别向对方开具等额旅行社发票;实际支付金额为结算金额扣除对冲金额和扣除双方应付的佣金后的余额;甲方未按时付款,每逾一天支付乙方应付款总额的千分之二点一的违约金;乙方未按时付款,每逾一天支付甲方应付款总额的千分之二点一的违约金,等。随后,原被告依约履行上述合作协议。

2014年11月12日,原被告经过核对达成《费用结算确认书》,双方确认,被告2014年3月-9月期间共计须向原告支付1023446.74元,被告同意于结算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但被告无兑现付款承诺,从而引发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被告不到庭应诉,本院推定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2.经审查,原被告缔结的《e卡及天下卡互为受理合作协议》,内容意思表示真实,意志表达自由充分,其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为合法有效之约定,协议当事人均应恪守。3.上述查明事实证实,被告向原告确认债务后无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原告关于收取债务款及相应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成立。被告应将尚欠债务款1023446.74元以及按协议约定标准与其承诺付款期间计付违约金给原告。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易**限公司给付债务款1023446.74元给原告中国国旅(广东)国际**有限公司。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易**限公司给付违约金(以债务款1023446.74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19日起按每日2.1‰标准计算,给付违约金总额以债务款1023446.74元为限)给原告中国国旅(广东)国际**有限公司。

本案诉讼受理费140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广州易**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在上诉状中明确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次日起7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向广州**民法院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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