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益阳高新**理委员会与被告益阳华顺**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益阳高新**理委员会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益阳高新**理委员会撤回对被告益阳华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00元,由原告益阳**管理委员会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湖北凯**有限公司与湖北省**有限公司、湖北省**有限公司远安支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通**有限公司与李**、钱建因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限公司与华夏(湖**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联重**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等诉陶又成等执行裁定书
恩施自**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珠海市**程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扬**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5)永中法执字第52-1号,申请执行人张**、艾**与被执行人永州市**有限公司、于**、肖**、于*、于清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李**与赵**、刘**合作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飞**限公司、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益阳高新**理委员会与湖南**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