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益阳高新**理委员会与益阳华顺**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益阳高新**理委员会与被告益阳华顺**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益阳高新**理委员会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益阳高新**理委员会撤回对被告益阳华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00元,由原告益阳**管理委员会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