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限公司诉被告华夏(湖南)矿物**限公司、第三人中联重**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华夏(湖南)矿物**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夏(湖南)矿物**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488元,减半收取3744元,保全费3220元,共计6964元,由原告湖**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