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凤凤**有限公司与被告**视报社合作协议纠纷一案,原告来凤凤雅藤茶生物有限公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来凤凤**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来凤凤雅藤茶生物有限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2元由原告来凤凤雅藤茶生物有限公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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