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北**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937元,减半收取23968.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