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朱**、朱**因合作协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4)合法民管异初字第000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作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合川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合川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