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建设工程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白民告字第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李*上诉称,其合同履行地属于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一审不予受理错误,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称本案所涉及的合同履行地在贵阳市白云区,但其并未提供具体证据证明,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以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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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