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商跃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商跃跃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书、西安**民法院(2013)西民三终字第007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15025.17元及延迟履行利息,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95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雁执字012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